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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匪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
理由:(1)从绑架罪和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叛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的强制性手段劫持或控制被绑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尽管丑女已经被绑匪控制,但题目中没有出现绑匪向丑女家人索财物的内容,而且如果绑匪以索财为目的,丑女的相貌美丑应当不至于导致其放弃其行为,只需考虑其身份的真实性即可;只有以拐卖为目的,绑匪才可能因为发现丑女相貌丑陋,考虑到可能卖不出去或者不值钱,所以被动放弃其行为。因此,首先可以确定该绑匪实施绑架丑女行为的主观目的为出卖获利而非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
(2)拐卖妇女罪是行为犯,即以犯罪行为的实施为既遂标准。该绑匪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实施,客观上被害人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至于是否实际卖出并获利则在所不问,故既遂。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题意,丑女很希望自己被拐卖,因此,如果认为绑匪最初实施绑架行为是征得丑女同意的,则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绑架妇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因此,本罪可认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2、不构成赠与,丑女不能合法拥有该车所有权。
理由:(1)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即可成立。但很明显,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是由于丑女不愿下车而为摆脱纠缠之下的被迫行为,不是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题中也没有关于丑女接受赠与的信息,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的物权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很明显,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绑匪和丑女间不成立赠与,丑女取得车钥匙只能成立对车辆的无权占有,丑女无合法手续办理车辆登记获得该车,不能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而对于丑女的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243条之规定,绑匪可以要求丑女返还该车。
3、丑女不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理由:若绑匪弃车辆而去,该弃车的行为只是其不得已而对车辆占有权的暂时放弃,不能认为绑匪有放弃该车辆所有权的真实意思,因此此时该车辆并非被抛弃的无主物,丑女不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物权法也并未以法律形式承认对动产的先占取得,故也可据此认为丑女不能基于先占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4、丑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理由: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构成要件一是要强取公私财物,二是要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这里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均要求是针对人实施,并且都应当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根据题意,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这里丑女所实施的所谓强迫手段即“要求绑匪娶她”。很明显,题中绑匪之所以能够成为“绑匪”,其年龄、胆量、体格等都决不至于丑女的这种强迫手段能够“足以抑制”其反抗。何况成立合法婚姻需要以登记为要件,不可能当场完成,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应该认为,绑匪无奈将车交给丑女的行为是其因为厌烦丑女纠缠而采取的一种脱身手段,并非是因受丑女胁迫而不得不为之。丑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理由:(1)从绑架罪和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叛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的强制性手段劫持或控制被绑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尽管丑女已经被绑匪控制,但题目中没有出现绑匪向丑女家人索财物的内容,而且如果绑匪以索财为目的,丑女的相貌美丑应当不至于导致其放弃其行为,只需考虑其身份的真实性即可;只有以拐卖为目的,绑匪才可能因为发现丑女相貌丑陋,考虑到可能卖不出去或者不值钱,所以被动放弃其行为。因此,首先可以确定该绑匪实施绑架丑女行为的主观目的为出卖获利而非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
(2)拐卖妇女罪是行为犯,即以犯罪行为的实施为既遂标准。该绑匪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实施,客观上被害人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至于是否实际卖出并获利则在所不问,故既遂。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题意,丑女很希望自己被拐卖,因此,如果认为绑匪最初实施绑架行为是征得丑女同意的,则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绑架妇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因此,本罪可认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2、不构成赠与,丑女不能合法拥有该车所有权。
理由:(1)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即可成立。但很明显,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是由于丑女不愿下车而为摆脱纠缠之下的被迫行为,不是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题中也没有关于丑女接受赠与的信息,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的物权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很明显,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绑匪和丑女间不成立赠与,丑女取得车钥匙只能成立对车辆的无权占有,丑女无合法手续办理车辆登记获得该车,不能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而对于丑女的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243条之规定,绑匪可以要求丑女返还该车。
3、丑女不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理由:若绑匪弃车辆而去,该弃车的行为只是其不得已而对车辆占有权的暂时放弃,不能认为绑匪有放弃该车辆所有权的真实意思,因此此时该车辆并非被抛弃的无主物,丑女不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物权法也并未以法律形式承认对动产的先占取得,故也可据此认为丑女不能基于先占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4、丑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理由: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构成要件一是要强取公私财物,二是要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这里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均要求是针对人实施,并且都应当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根据题意,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这里丑女所实施的所谓强迫手段即“要求绑匪娶她”。很明显,题中绑匪之所以能够成为“绑匪”,其年龄、胆量、体格等都决不至于丑女的这种强迫手段能够“足以抑制”其反抗。何况成立合法婚姻需要以登记为要件,不可能当场完成,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应该认为,绑匪无奈将车交给丑女的行为是其因为厌烦丑女纠缠而采取的一种脱身手段,并非是因受丑女胁迫而不得不为之。丑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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