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见死不救的法律案例分析
记得不是很清楚大致意思是:某天一位女子在街上遭遇抢劫,本以为没救了,此时正巧有位男子经过,并向他求救,但这位男子因为十分害怕所以没有援救,事后这位女子被抢劫了2万多现金,...
记得不是很清楚大致意思是:某天一位女子在街上遭遇抢劫,本以为没救了,此时正巧有位男子经过,并向他求救,但这位男子因为十分害怕所以没有援救,事后这位女子被抢劫了2万多现金,那么该男子需要负责吗?请高手帮忙解答,谢谢!!!
展开
展开全部
不需要负责,属于正常抢劫案。路过男没触及法律,最多是欠缺社会责任感。如果罪犯凶狠把两人都杀了,得不偿失。
中国人就是墙头草,不敢真对罪犯,就找个旁人乱咬,自古的劣根性。在中国帮人要吃官司,谁会去帮。万事还是要靠自己。别怨别人,就怨劣根性与体制吧
中国人就是墙头草,不敢真对罪犯,就找个旁人乱咬,自古的劣根性。在中国帮人要吃官司,谁会去帮。万事还是要靠自己。别怨别人,就怨劣根性与体制吧
2013-01-12
展开全部
根据你的描述该男子不需要负责,法律上没有规定公民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关于此案里该男子的行为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该男子是普通公民的话,没有保护其他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有举报不法行为的义务。
如果是警察的话,就有失职责任了。
如果是警察的话,就有失职责任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男人不负责
女人的损失是由抢劫犯造成的。
女人的损失是由抢劫犯造成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案情:
井冈山市一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结婚后育一女孩,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张某对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张某曾两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均被驳回。后来张某同他人的奸情被严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一天下午,严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张某说:“我买农药喝了。”张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不管,带着孩子到外面去玩。过了一会后,张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严某已口吐白沫。张某知道事情不好,便将女儿放在其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跑到外地躲藏。当晚,张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严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严某为喝农药中毒死亡”。
分歧: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严某之死,是她自己服毒造成的结果,与张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严某自杀在一定程度上与张某同他人通奸有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张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张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对严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严某喝农药以后口吐白沫,这时应认定为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张某对妻子弃而不顾,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以犯罪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持的义务,被害人严某负气喝剧毒农药是在被告人张某与情妇通奸这一事实的刺激下造成的。被告人张某作为严某的丈夫,在当时的情形下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严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严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严的死亡采取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作为严某丈夫的他,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井冈山市一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结婚后育一女孩,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张某对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张某曾两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均被驳回。后来张某同他人的奸情被严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一天下午,严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张某说:“我买农药喝了。”张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不管,带着孩子到外面去玩。过了一会后,张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严某已口吐白沫。张某知道事情不好,便将女儿放在其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跑到外地躲藏。当晚,张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严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严某为喝农药中毒死亡”。
分歧: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严某之死,是她自己服毒造成的结果,与张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严某自杀在一定程度上与张某同他人通奸有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张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张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对严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严某喝农药以后口吐白沫,这时应认定为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张某对妻子弃而不顾,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以犯罪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持的义务,被害人严某负气喝剧毒农药是在被告人张某与情妇通奸这一事实的刺激下造成的。被告人张某作为严某的丈夫,在当时的情形下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严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严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严的死亡采取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作为严某丈夫的他,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73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春极地风情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