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案例分析、谢谢

1、甲早年与配偶离婚,有子乙、丙、弟弟丁。乙有子A、B。丙有配偶C、女儿D。乙于1996年3月4日死亡。甲于1996年3月10日死亡。其后,丙也于1996年4月1日因意外... 1、甲早年与配偶离婚,有子乙、丙、弟弟丁。乙有子A、B。丙有配偶C、女儿D。乙于1996年3月4日死亡。甲于1996年3月10日死亡。其后,丙也于1996年4月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甲遗留有遗产6万元。A提出要继承甲的遗产,上述亲属也要求分割甲的遗产。
问:甲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如何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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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51易法通7
2013-01-18 · TA获得超过17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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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甲的6万元由乙、丙继承,每人3万。由于乙先于甲死亡,那么乙的子女A、B有权代为继承其父即乙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即A、B每人1.5万。丙在继承了甲的遗产之后死亡,那么其遗产(包括从甲那继承而来的3万)由其配偶C、女儿D继承。
myjsfj
2013-01-12 · TA获得超过988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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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丙三人分割6万元,丙的遗产份额有C|D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参考资料: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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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tingtingai
2013-01-16 · TA获得超过17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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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先于甲死亡,所以甲的子AB对甲的遗产是代为继承,每人可分得1.5万。丙有继承权,后于甲死亡,C与D 对甲的遗产为转继承,各自也可分得1.5万。 其弟丁并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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