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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安全感,就是社会大众基于特定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众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及保护程度的综合意识反应,也就是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治安的肯定程度及相应的生活态度。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干部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提升公众安全感的要求,以更高昂饱满的激情、更加有为的状态、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安全感属于人的意识范畴,它的形成过程有多个渠道。
一是直接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或亲眼目睹刑事犯罪发生,群众感受最深,反应也最强烈。
二是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亲近人员遭受不法侵害。
三是道听途说发生的刑事案件或者媒介的误导。社会宣传工具出于吸引观众和增加发行量等考虑,加大对犯罪及打击犯罪细节的宣传,往往起到负面的影响。
四是整体破案率不高。案件发了破得了,公众安全感就能得到维护,案件发了又破不了,随着数量的增多,公众就会失去安全感。
五是外来流动人口密集。据跟踪研究表明,流动人口过多一直是居民感觉不安全的主要因素。
六是执法、服务质量还有差距。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服务群众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是基层警力相对不足,群众见警率不高,使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安全缺乏保障的感觉。
至于如何提升公众安全感,结合公安部对公众安全感调查成果及实际,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一)要强化责任,要强化治安巡防,加强街头巡逻警力,健全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夯实基础,着力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全力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体会到平安就在身边。要把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破案率,把犯罪造成的恶劣影响降到最低。
(二)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的形象和地位是影响公众安全感水平的重要因素。为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警力、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树立政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的执法、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率。
(三)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城市中的外来人口之所以倾向于组成基于地缘与业缘的团伙,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要依法保障我市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及心理层面消除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并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是实现治安好转、公众安全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公众安全感的形成渠道以及影响公众安全感的因素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媒介对于公众安全感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日常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正面作用,注意防止进行个案炒作,消除负面影响。
(五)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由于自身特点所限,注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国家利益,而忽视被害人权利保障,这些往往使被害人在受害后处于无助状态,导致其安全感急剧下降。因此,从提高公众安全感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
(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犯罪互动规律表明,犯罪往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警示等各种有效方式而使公众明白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并在生活中有意的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的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班,引导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宣传造势,营造氛围,提高群众对平安浮梁建设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 。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总之,我们一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公众的安全感、群众的满意度和人民的幸福感。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干部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提升公众安全感的要求,以更高昂饱满的激情、更加有为的状态、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安全感属于人的意识范畴,它的形成过程有多个渠道。
一是直接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或亲眼目睹刑事犯罪发生,群众感受最深,反应也最强烈。
二是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亲近人员遭受不法侵害。
三是道听途说发生的刑事案件或者媒介的误导。社会宣传工具出于吸引观众和增加发行量等考虑,加大对犯罪及打击犯罪细节的宣传,往往起到负面的影响。
四是整体破案率不高。案件发了破得了,公众安全感就能得到维护,案件发了又破不了,随着数量的增多,公众就会失去安全感。
五是外来流动人口密集。据跟踪研究表明,流动人口过多一直是居民感觉不安全的主要因素。
六是执法、服务质量还有差距。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服务群众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是基层警力相对不足,群众见警率不高,使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安全缺乏保障的感觉。
至于如何提升公众安全感,结合公安部对公众安全感调查成果及实际,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一)要强化责任,要强化治安巡防,加强街头巡逻警力,健全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夯实基础,着力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全力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体会到平安就在身边。要把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破案率,把犯罪造成的恶劣影响降到最低。
(二)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的形象和地位是影响公众安全感水平的重要因素。为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警力、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树立政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机关和公安人员的执法、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率。
(三)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城市中的外来人口之所以倾向于组成基于地缘与业缘的团伙,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要依法保障我市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及心理层面消除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并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是实现治安好转、公众安全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公众安全感的形成渠道以及影响公众安全感的因素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媒介对于公众安全感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日常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正面作用,注意防止进行个案炒作,消除负面影响。
(五)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由于自身特点所限,注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国家利益,而忽视被害人权利保障,这些往往使被害人在受害后处于无助状态,导致其安全感急剧下降。因此,从提高公众安全感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
(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犯罪互动规律表明,犯罪往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警示等各种有效方式而使公众明白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并在生活中有意的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的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班,引导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宣传造势,营造氛围,提高群众对平安浮梁建设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 。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总之,我们一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公众的安全感、群众的满意度和人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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