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黑吗?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跟当兵的结婚不能够离婚

我听一个朋友说女人跟当兵的人结婚后不能够离婚,不管当兵那个男的怎么对妻子只要男方不肯离婚,女方也不能离婚,还说这是有法律规定的.没这么黑吧,到底有这回事吗,如果有请问是那... 我听一个朋友说女人跟当兵的人结婚后不能够离婚,不管当兵那个男的怎么对妻子只要男方不肯离婚,女方也不能离婚,还说这是有法律规定的.没这么黑吧,到底有这回事吗,如果有请问是那条法律第几张第几节?详细说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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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in827
2013-01-17 · TA获得超过140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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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风雨中的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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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 擅长驾校及驾照方面的一些知识及常识
风雨中的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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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误读,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婚姻自由的。可以自由结婚,也可以自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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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chaoboy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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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于军婚是有特殊保护的,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军人不同意的一般就不能离。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话,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中《婚姻法》对于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解释中提到,“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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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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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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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漠世间5532
2013-01-17 · TA获得超过27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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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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