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向境外汇款是否需要发票?
现在有两种方式:
1、如果往他们的北京账户打款是否需要对方开台湾地区的发票?还是只需要对账联?
2、如果是打到他们台湾的账户的话(应该用美金吧),是否需要他们开据发票,还是收据invoice?
请问如果需要发票哪种更划算呢?
谢谢! 展开
需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
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期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而在核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款项,企业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不同。如果是贸易项下货的到付款,需向银行提交合同、发票、报关单,填制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单、电汇申请书、购申请书;如果是贸易项下的预付货款,需向银行提交合同、发票,填制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单、电汇申请书、购汇申请。
若预付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货款还要提供保函;如果是非贸易项下付款(含服务贸易、提供劳务等),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汇款向银行提供发票即可,填制电汇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填制电汇申请书、购汇申请书、非贸易对外付汇申报单。
从汇款时间来看,到账时间快慢看汇的是什么币种,若往澳大利亚汇美元,需通过美国进行清算,时间可能稍慢,若是直接汇澳元可能稍快,另外时间的快慢还跟境内的汇款行在澳大利亚是否有代理行有关。
发票我没见过。。一般都是对账联
我是打款到该公司在大陆的中国银行账户,那这个用对账联也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