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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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04修改)
从2012年采暖期采暖费开始实行新的收缴办法。新的《吉林市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与以往的收费办法不同,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全额收缴供热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职工供热的费用作为供热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或报销),补贴(或报销)标准和方式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供热补贴可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企业职工集体住宅楼所在单位没有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供热企业不具备走收到户条件的,新办法规定暂由企业交付采暖费。待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完分户供热改造后,由职工交付供热费。
对破产企业的人员,新办法规定破产企业自破产终结之日起(以法院裁决书裁决为准),企业人员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支付。改制和关停企业的职工的供热费也由个人全额支付。
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在供热前不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热,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热,因停热所造成的损失由欠缴供热费的用户承担。热用户重新要求上网供热时,供热单位不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时间,总量控制在166天,不足166天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的供热费。
据悉,新出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自本供热期开始实施。
收费标准是
居民住宅平方米25.00元。
经营性用房(含车库等)每平方米30.00元。
经营性房屋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价加收5%,最高加书不得超过50%,具体测量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部队营房和办公用房的供热价格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最新的条例,肯定是按照这个执行,我前段时间刚做的市场调研。
从2012年采暖期采暖费开始实行新的收缴办法。新的《吉林市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与以往的收费办法不同,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全额收缴供热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职工供热的费用作为供热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或报销),补贴(或报销)标准和方式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供热补贴可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企业职工集体住宅楼所在单位没有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供热企业不具备走收到户条件的,新办法规定暂由企业交付采暖费。待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完分户供热改造后,由职工交付供热费。
对破产企业的人员,新办法规定破产企业自破产终结之日起(以法院裁决书裁决为准),企业人员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支付。改制和关停企业的职工的供热费也由个人全额支付。
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在供热前不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热,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热,因停热所造成的损失由欠缴供热费的用户承担。热用户重新要求上网供热时,供热单位不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时间,总量控制在166天,不足166天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的供热费。
据悉,新出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自本供热期开始实施。
收费标准是
居民住宅平方米25.00元。
经营性用房(含车库等)每平方米30.00元。
经营性房屋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价加收5%,最高加书不得超过50%,具体测量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部队营房和办公用房的供热价格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最新的条例,肯定是按照这个执行,我前段时间刚做的市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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