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间公司做出纳三年多了,老板觉得我知道太多财务的事,想换人,说是调岗,在职场上调岗上有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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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是指未经员工同意将员工从一个工作岗位变更到另外一个工作岗位。
到目前为止,很多公司还是想当然地认为,员工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工作,完全由公司说了算,员工只有服从的份儿,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没有与员工协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殊不知,这种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和承认公司对员工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允许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法律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不允许公司滥用随意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例: 王女士是一家珠宝分公司的财务经理。三个月以前,她坚守财务规定,反对公司某领导挪用一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总部做出了反馈。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分公司研究决定,你从明日起去仓储部报到当仓库管理员。王女士很不同意: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么能随意变更我的岗位?况且我属于总部委派的,总部都不知情么?HR拿出她的劳动合同说:当初签订合同时,上面有一条就是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王女士顿时哑口无言,但她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与王女士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由于王女士任职的财务经理和仓储部管理员差别很大,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权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裁定恢复王女士的工作岗位。
点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因此,如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变更岗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必须提出不能胜任的证据。公司无权在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到目前为止,很多公司还是想当然地认为,员工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工作,完全由公司说了算,员工只有服从的份儿,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没有与员工协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殊不知,这种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和承认公司对员工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允许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法律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不允许公司滥用随意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例: 王女士是一家珠宝分公司的财务经理。三个月以前,她坚守财务规定,反对公司某领导挪用一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总部做出了反馈。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分公司研究决定,你从明日起去仓储部报到当仓库管理员。王女士很不同意: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么能随意变更我的岗位?况且我属于总部委派的,总部都不知情么?HR拿出她的劳动合同说:当初签订合同时,上面有一条就是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王女士顿时哑口无言,但她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与王女士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由于王女士任职的财务经理和仓储部管理员差别很大,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权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裁定恢复王女士的工作岗位。
点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因此,如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变更岗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必须提出不能胜任的证据。公司无权在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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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要钱 不然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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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把你调到什么岗位,或许是你想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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