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某公司上班,从2011到2013年1月被公司辞退,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我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我从2011年5月到某电梯公司上班,6月公司就给我转正了,期间在2012年2月因春节值班未到岗位,被公司降为试用期2个月,后又转正,在7月因工作不在状态,停职停薪近20天...
我从2011年5月到某电梯公司上班,6月公司就给我转正了,期间在2012年2月因春节值班未到岗位,被公司降为试用期2个月,后又转正,在7月因工作不在状态,停职停薪近20天。后继续上班,到2013年1月被公司降为试用期,因近2个月工作不在状态!,在1月17未到工作岗位,后被公司辞退!一直都没签劳动和同,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2012年的年中奖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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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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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但是你的作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被辞退。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是没有赔偿和补偿的。你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维权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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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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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用工之日起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入职1个月至1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企业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同一家企业对同一名劳动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不能多次降为试用期。看你工作表现,也确实不够好,你自己也有相应的责任。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可以去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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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辞退是因为你个人原因,是不会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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