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到明朝,清朝土地制度演变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 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扩展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制度
展开全部
土地制度演变:
1)宋元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册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国。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税对象,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农民可以在各地自由迁徙,土地租佃及买卖交易比较活跃,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镇工商业发展,“不在乡地主”人数日益增加。
1)宋元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册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国。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税对象,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农民可以在各地自由迁徙,土地租佃及买卖交易比较活跃,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镇工商业发展,“不在乡地主”人数日益增加。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宋朝,明朝,清朝的土地制度,其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变化。一直是延续着隋唐的均田制。
但宋,明,清对于均田制所产生的弊端-----列强豪族对土地的欲望而产生的土地兼并(足以灭国的原罪)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宋:对于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没有涉及,只是在缓解地XX主和农民两X极X分X化的问题上作了努力。
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张居正借此平衡农民和地X主X之间的严重的两X极X分X化和由此产生的税负不平等。对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没有涉及。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张居正新政之一条鞭: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清:在明张居正之条鞭法基础上的衍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造成了更深的阶X级X矛X盾。
摊丁入亩: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但宋,明,清对于均田制所产生的弊端-----列强豪族对土地的欲望而产生的土地兼并(足以灭国的原罪)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宋:对于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没有涉及,只是在缓解地XX主和农民两X极X分X化的问题上作了努力。
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张居正借此平衡农民和地X主X之间的严重的两X极X分X化和由此产生的税负不平等。对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没有涉及。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张居正新政之一条鞭: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清:在明张居正之条鞭法基础上的衍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造成了更深的阶X级X矛X盾。
摊丁入亩: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