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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
假定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5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经查核实,企业本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本年度共支付广告费400万元;
(2)本年度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
(4)本年度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12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展开
(1)本年度共支付广告费400万元;
(2)本年度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
(4)本年度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12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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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利润总额=3000-1800+500-200-600-40-150+50-80+100=780万
(1)本年度共支付广告费400万元;
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00*0.15=450万,大于实际支付 ,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2)本年度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000+500)*0.005=17.5万
50*0.6=30万
所以执行费需调增利润50-17.5=32.5万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
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所以3万元全额调增利润
(4)本年度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
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故需调减8万元
最后计算所得税的所得额为:
780+32.5+3-8=8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807.5*25%=2018750元
(1)本年度共支付广告费400万元;
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00*0.15=450万,大于实际支付 ,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2)本年度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000+500)*0.005=17.5万
50*0.6=30万
所以执行费需调增利润50-17.5=32.5万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
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所以3万元全额调增利润
(4)本年度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
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故需调减8万元
最后计算所得税的所得额为:
780+32.5+3-8=8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807.5*25%=201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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