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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它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它同法的本质和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军事法的作用,是指军事法对人们的行为、军事行为以及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功能。军事法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规范作用,即军事法是衡量人们军事行为的标准和尺度;二是它的社会作用,即军事法具有确认、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证进行阶级斗争和武装斗争的功能。规范作用是手段、形式。
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军事法的社会作用是就军事法的阶级本质和根本目的而言的。我国军事法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依法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的最高原则,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军事法在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军事立法手段对该原则加以确认的途径来实现的。在这方面,我国的军事立法工作是十分积极主动的,并且具有超前性。早在我军创建初期,在1930年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的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就明确:“中国红军如要完成其伟大的历史任务,须接受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红军的政治工作就是要巩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一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要使红军成为有力的工农革命武装力量。”在1932年10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粉碎敌人四次围剿政治工作的训令》中,再次明确提出:“健全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绝对领导,用共产党的统一意志来领导红军。”这些规定说明,我军从初创时起,就依法坚持“党指挥枪,而决不允许枪指挥党”的根本原则。1995年颁发的我军《政工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军队建设和改革中,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更加重视依法治军,更加重视运用军事法律手段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
2、依法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法自它产生以来,就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军事法的这种作用尤为突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它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要靠多方面的条件。但是,最重要的是离不开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建设,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军事实力作后盾,那么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就是一句空话。军事法的作用正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我国的军事制度、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和基本任务,确认国家的军事职能,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完成。例如,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说明,加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我国军事法以根本大法形式确认国家的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和基本方针,为我国的武装力量体制、国防体制以及军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根基,从而在根本上起到了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3 依法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首先,军事法为国防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防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国防现代化是一个涉及面广、体系庞大、内容完整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国防管理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技体制、国防教育体制、战争动员体制、全民防御体制等等。而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用军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确定其内容,保证其运转,巩固其成果,促进其实现。其次,军事法为“从严治军、依法治军”提供法律依据,使军队“三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从而巩固和提高部队防卫作战能力。军事法是由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或颁布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因此,它具有在全国、全军范围内一体施行的法律效力。它的颁布与实施,可以使全军上下一体,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制度、统一编制、统一训练、统一纪律”,使我军具有严密的组织、精干的指挥、高度的效能、科学的管理、严整的军容、严格的纪律、紧张活泼的作风。在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法工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军事法律制度,把军队的建设和改革纳入法制轨道,具有更加迫切、更加现实的重要作用。军队建设需要军事法来维护,军队改革需要法制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需要法制来保障。邓小平曾指出:军队的条令、条例等“所有这些章程,都是整顿军队、准备打仗所必需的。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有章可循,就能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从我军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军事法在我军“三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这是世界各国治国、治军的大趋势。在军队高度现代化的当代,部队建设的法制化程度是部队综合战斗力中的内在因素,同时又是巩固战斗力的保障因素。所以,只有实现依法治军,把军队“三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才能进一步加强正规化建设,从而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4、依法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事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规定和调整军事权利和军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保障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军事法除规定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许多特殊的规定。如军人有立功受奖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军人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及军人及其家属享有褒扬、抚恤、优待的权利,军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的权利,有控告、揭发、检举的权利和辩解、申诉及要求复议的权利,有按照法律和命令执行职务而不受追诉的权利,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军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作退役安置、家属可以随军,等等。
5、依法促进军队和国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纵观我国的社会主义军事法,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求与军事法规定的内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提倡的行为,必定是军事法所保护和支持的行为;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要纠正的行为,也必定是军事法所要禁止的行为。例如,热爱祖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而要热爱祖国就必须增强国防观念,树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时刻准备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献身的思想。军事法的许多基本内容就是增强国防观念的最好教材。同时,军事法对军队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深入学习我军的各种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有效措施之一。无数事实说明,只有认真学好各种军事法规,才能养成遵守制度、执行命令的良好习惯,做遵法守纪的模范;反之,如果置军事法于不顾,自行其是,就有可能从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开始,堕入犯罪的深渊。关于这方面的许多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惨痛的。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军事法的作用,加强军队的法制教育,才能使军队培养出更多的遵纪守法的合格军人,才能促使军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6、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军事关系的发展,提高我国我军的国际地位和威望。我国和我军在国际事务中,始终坚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坚持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和原则,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我国我军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军事往来,加强与友好国家的国防和军事技术的合作交流,引进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友好条约和军事条约,批准有关的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法规,揭露和粉碎帝国主义的战争阴谋和战争讹诈。而所有这些军事社会关系,都需要有相应的军事法于以确认和调整,并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这是国际军事交往中的法律秩序所严格要求的。所以,军事法对保障我国、我军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我军的国际地位和威望,有着超国界的巨大作用。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要运用国际法武器。国际法对日本、伊拉克的制裁。围绕海空卫士王伟事件与美国的较量,需要精通国际空间法。对台军事斗争的法律问题。我国宪法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国际法:中国人是台湾的最早的主要居民,台湾在历史是长期隶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其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均确认或承认台湾属于中国。再者,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法政府,联合国,建立外交关系。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国家政府有“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和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对伊拉克动武问题。合法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况:自卫作战、民族独立或民放解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军事行动。北约轰炸南联盟违反国际法(79天,炸死南国军民1800多人,数百家学校和数万间民房,制造一百多万无家可归的难民。1999、3、24-6、10),轰炸我国大使馆,3名记者牺牲、27人受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海牙国际战争罪行法庭对米络舍维奇、米卢蒂诺维奇、利马伊等进行审判。
法的作用是指它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它同法的本质和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军事法的作用,是指军事法对人们的行为、军事行为以及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功能。军事法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规范作用,即军事法是衡量人们军事行为的标准和尺度;二是它的社会作用,即军事法具有确认、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证进行阶级斗争和武装斗争的功能。规范作用是手段、形式。
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军事法的社会作用是就军事法的阶级本质和根本目的而言的。我国军事法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依法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的最高原则,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军事法在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军事立法手段对该原则加以确认的途径来实现的。在这方面,我国的军事立法工作是十分积极主动的,并且具有超前性。早在我军创建初期,在1930年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的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就明确:“中国红军如要完成其伟大的历史任务,须接受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红军的政治工作就是要巩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一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要使红军成为有力的工农革命武装力量。”在1932年10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粉碎敌人四次围剿政治工作的训令》中,再次明确提出:“健全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绝对领导,用共产党的统一意志来领导红军。”这些规定说明,我军从初创时起,就依法坚持“党指挥枪,而决不允许枪指挥党”的根本原则。1995年颁发的我军《政工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军队建设和改革中,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更加重视依法治军,更加重视运用军事法律手段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
2、依法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法自它产生以来,就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军事法的这种作用尤为突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它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要靠多方面的条件。但是,最重要的是离不开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建设,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军事实力作后盾,那么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就是一句空话。军事法的作用正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我国的军事制度、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和基本任务,确认国家的军事职能,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完成。例如,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说明,加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我国军事法以根本大法形式确认国家的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和基本方针,为我国的武装力量体制、国防体制以及军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根基,从而在根本上起到了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3 依法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首先,军事法为国防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防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国防现代化是一个涉及面广、体系庞大、内容完整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国防管理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技体制、国防教育体制、战争动员体制、全民防御体制等等。而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用军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确定其内容,保证其运转,巩固其成果,促进其实现。其次,军事法为“从严治军、依法治军”提供法律依据,使军队“三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从而巩固和提高部队防卫作战能力。军事法是由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或颁布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因此,它具有在全国、全军范围内一体施行的法律效力。它的颁布与实施,可以使全军上下一体,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制度、统一编制、统一训练、统一纪律”,使我军具有严密的组织、精干的指挥、高度的效能、科学的管理、严整的军容、严格的纪律、紧张活泼的作风。在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法工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军事法律制度,把军队的建设和改革纳入法制轨道,具有更加迫切、更加现实的重要作用。军队建设需要军事法来维护,军队改革需要法制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需要法制来保障。邓小平曾指出:军队的条令、条例等“所有这些章程,都是整顿军队、准备打仗所必需的。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有章可循,就能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从我军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军事法在我军“三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这是世界各国治国、治军的大趋势。在军队高度现代化的当代,部队建设的法制化程度是部队综合战斗力中的内在因素,同时又是巩固战斗力的保障因素。所以,只有实现依法治军,把军队“三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才能进一步加强正规化建设,从而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4、依法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事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规定和调整军事权利和军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保障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军事法除规定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许多特殊的规定。如军人有立功受奖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军人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及军人及其家属享有褒扬、抚恤、优待的权利,军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的权利,有控告、揭发、检举的权利和辩解、申诉及要求复议的权利,有按照法律和命令执行职务而不受追诉的权利,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军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作退役安置、家属可以随军,等等。
5、依法促进军队和国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纵观我国的社会主义军事法,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求与军事法规定的内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提倡的行为,必定是军事法所保护和支持的行为;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要纠正的行为,也必定是军事法所要禁止的行为。例如,热爱祖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而要热爱祖国就必须增强国防观念,树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时刻准备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献身的思想。军事法的许多基本内容就是增强国防观念的最好教材。同时,军事法对军队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深入学习我军的各种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有效措施之一。无数事实说明,只有认真学好各种军事法规,才能养成遵守制度、执行命令的良好习惯,做遵法守纪的模范;反之,如果置军事法于不顾,自行其是,就有可能从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开始,堕入犯罪的深渊。关于这方面的许多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惨痛的。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军事法的作用,加强军队的法制教育,才能使军队培养出更多的遵纪守法的合格军人,才能促使军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6、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军事关系的发展,提高我国我军的国际地位和威望。我国和我军在国际事务中,始终坚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坚持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和原则,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我国我军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军事往来,加强与友好国家的国防和军事技术的合作交流,引进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友好条约和军事条约,批准有关的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法规,揭露和粉碎帝国主义的战争阴谋和战争讹诈。而所有这些军事社会关系,都需要有相应的军事法于以确认和调整,并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这是国际军事交往中的法律秩序所严格要求的。所以,军事法对保障我国、我军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我军的国际地位和威望,有着超国界的巨大作用。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要运用国际法武器。国际法对日本、伊拉克的制裁。围绕海空卫士王伟事件与美国的较量,需要精通国际空间法。对台军事斗争的法律问题。我国宪法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国际法:中国人是台湾的最早的主要居民,台湾在历史是长期隶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其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均确认或承认台湾属于中国。再者,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法政府,联合国,建立外交关系。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国家政府有“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和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对伊拉克动武问题。合法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况:自卫作战、民族独立或民放解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军事行动。北约轰炸南联盟违反国际法(79天,炸死南国军民1800多人,数百家学校和数万间民房,制造一百多万无家可归的难民。1999、3、24-6、10),轰炸我国大使馆,3名记者牺牲、27人受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海牙国际战争罪行法庭对米络舍维奇、米卢蒂诺维奇、利马伊等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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