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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朱某打算出售房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表示愿意购买朱某的房子。双方经过协商在2012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朱某将其房子5间(共计142平方米)出...
案情:朱某打算出售房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表示愿意购买朱某的房子。双方经过协商在2012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朱某将其房子5间(共计142平方米)出卖给刘某,总价为25万元,刘某在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在朱某将房屋腾空、刘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请;卖方应当在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刘某当即交付房款5万元。当年12月5日,朱某得知刘某开设的个体户营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刘某欠大量外债,而刘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朱某担心刘某不能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12月8日,通过第三者陈某告知刘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刘某解除合同。刘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如朱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之后,朱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刘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刘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问题:(1)朱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分);(2)若朱某听说的有关刘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5分);(3)若朱某有确切证据证明刘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5分);(4)如果刘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朱某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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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
2、违约责任。
3、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4、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违约责任。
3、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4、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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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第四小题能说得清楚一点吗?没太理解什么意思 麻烦了!!
追答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向朱某出具担保书,以抵押或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之后朱某应当恢复履行义务,也就是继续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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