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夫妻一方个人资产

我父亲多年前为我购得一个二手房,做为我结婚之用,一直没办过户手续,我以结婚十年,今年父亲想把这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咨询房产交易处人员,说必须我妻子在过户手续上签字才能办... 我父亲多年前为我购得一个二手房,做为我结婚之用,一直没办过户手续,我以结婚十年,今年父亲想把这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咨询房产交易处人员,说必须我妻子在过户手续上签字才能办成我一个人名的房产证,否则就办我的妻人两个人名的共同房产证,请问有这种说法吗?这处房产是我父亲一个人全资买的,为什么想过户到我名下还要妻子签字才行,这是不是和司法解释想违背,如果我妻子拒绝签字,那是不是就无法办成我一个人名的房产证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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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雅巨雅
2019-10-13 · TA获得超过2.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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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这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参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天杰地灵青岛人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6-10-20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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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人员纯系胡说八道。
你父亲想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办成你一个人的名字非常简单,只需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让你父亲做一个房子只赠与你自己而非家庭的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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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贵
2013-02-05 · 取保候审,律师会见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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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回答完全正确,如果是在你婚前过户给你就属于你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过户就算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的父亲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确权给你。既然已经结婚10年,难道你与妻子还没有培养出感情吗?既然如此,你也不要着急把房产过户给你啊。反正将来都会留给你的哈。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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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可断
2013-01-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时光可断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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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法、婚姻法、经济类型案件 咨询电话1803163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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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说法,这工作人员不懂发,太可笑了,投诉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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