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作业
(要求法律专业人士作答,答案要有法律依据、条文,如需上庭,能在法庭上答辩,最佳答案有高追加分)男(甲)女(已)双方于1980年结婚,至今三十多年,有财产三百多万,有一栋房...
(要求法律专业人士作答,答案要有法律依据、条文,如需上庭,能在法庭上答辩,最佳答案有高追加分)
男(甲)女(已)双方于1980年结婚,至今三十多年,有财产三百多万,有一栋房子,若干固定资产,若干外债。生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参加工作,大儿子已结婚,有一儿。现甲方在外有一女人(小三),生有一私生子(五岁多)。如已方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要求离婚,按婚姻法财产如何分割。如不离婚,在甲方自然死亡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小三与私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财产如何分配?如甲方死亡后在外有生意上的资金、债务没有收回该如何处理。 展开
男(甲)女(已)双方于1980年结婚,至今三十多年,有财产三百多万,有一栋房子,若干固定资产,若干外债。生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参加工作,大儿子已结婚,有一儿。现甲方在外有一女人(小三),生有一私生子(五岁多)。如已方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要求离婚,按婚姻法财产如何分割。如不离婚,在甲方自然死亡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小三与私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财产如何分配?如甲方死亡后在外有生意上的资金、债务没有收回该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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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平分,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一方有过错的,没有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具体茄猜数额由法院判决,相关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小三与私生子的继承及财产分配问题:小三无继承权,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甲的个人财产由乙、两个儿子、私生子四人平均继承,如果有父母,父母也应当有与其他继承人相等份额,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颤行型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甲死后生前债权债务问题:婚姻存续带碰期间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乙,另一半当作甲的个人财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找乙偿还,也可以以甲的遗产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只能以甲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小三与私生子的继承及财产分配问题:小三无继承权,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甲的个人财产由乙、两个儿子、私生子四人平均继承,如果有父母,父母也应当有与其他继承人相等份额,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颤行型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甲死后生前债权债务问题:婚姻存续带碰期间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乙,另一半当作甲的个人财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找乙偿还,也可以以甲的遗产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只能以甲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追问
按以上案例,乙方以多年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家庭,家庭所有财产收入都是甲方生意所得,固定资产也是在甲方的名下,是否都属于共同财产?
如本人为乙方的辩护律师,在有充足证据证明甲方与小三同居的情况下要求离婚,在甲方的现有财产下,如何能帮乙方争取最高赔偿?依据是什么?
在现有的类似案例(是哪个案例)当中,在甲方不同意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赔偿最高赔偿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追答
1 只要没有约定为个人所有,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非人身专属所得,无论在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最终赔偿多少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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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要区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三百多万注意区分是否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型悉谨姻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说明。
第二,女方能够证明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因此,在此基础上,陆桥法院会依据此进行判决
第三,如果不离婚,甲自然死亡,私生子是肯定有继承权,小三没有。由于私生子未成年,因此会照顾到这一方面,己方和其两个儿子和私生子基本平均分配财产。
第四,甲的债务将由他的遗产来偿还,由继承人平均承担卜基,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
如需出庭答辩需要更详细的一些信息。如需法条,百度可以自行搜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要区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三百多万注意区分是否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型悉谨姻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说明。
第二,女方能够证明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因此,在此基础上,陆桥法院会依据此进行判决
第三,如果不离婚,甲自然死亡,私生子是肯定有继承权,小三没有。由于私生子未成年,因此会照顾到这一方面,己方和其两个儿子和私生子基本平均分配财产。
第四,甲的债务将由他的遗产来偿还,由继承人平均承担卜基,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
如需出庭答辩需要更详细的一些信息。如需法条,百度可以自行搜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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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答辩一般是不需要法律条文的,只是需要证据什么的,法条法官都懂。。。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一半(除了个人专属的之外),一方死亡在继承时应先分出属于他的一半,依据是《继承法》第26条,《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26条。300多万、房子、若干固定资产、若干外债,除能举证不是共同财产的,都分一半。
2,有小三有私生子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依据是《婚姻法》第31、32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乙可要求过错方甲给予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具体的是法官来裁量),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3,不离婚,甲自然死亡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是《继承法》第5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甲的私生子和扒则甲与乙的两个儿子、乙、甲的父母(如果有的话),是甲的法定继承人,小三不能继承甲的遗产。依据是《继承法》第10条。遗产的分配上,同一顺序腔此拍继承人一般均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适当照顾;多赡养的可多分伍羡;有条件却不赡养的应少分或不分;但是具体多分多少、少分多少要由法官来裁量。依据是《继承法》第13条、《继承法解释》第30条。
4,未收回的生意上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性的债权属于甲的遗产,依据是《继承法》第3条和《继承法解释》第3条。甲生前未清偿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依据是《继承法》第33条及《继承发解释》第62条。
来自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一半(除了个人专属的之外),一方死亡在继承时应先分出属于他的一半,依据是《继承法》第26条,《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26条。300多万、房子、若干固定资产、若干外债,除能举证不是共同财产的,都分一半。
2,有小三有私生子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依据是《婚姻法》第31、32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乙可要求过错方甲给予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具体的是法官来裁量),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3,不离婚,甲自然死亡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是《继承法》第5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甲的私生子和扒则甲与乙的两个儿子、乙、甲的父母(如果有的话),是甲的法定继承人,小三不能继承甲的遗产。依据是《继承法》第10条。遗产的分配上,同一顺序腔此拍继承人一般均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适当照顾;多赡养的可多分伍羡;有条件却不赡养的应少分或不分;但是具体多分多少、少分多少要由法官来裁量。依据是《继承法》第13条、《继承法解释》第30条。
4,未收回的生意上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性的债权属于甲的遗产,依据是《继承法》第3条和《继承法解释》第3条。甲生前未清偿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依据是《继承法》第33条及《继承发解释》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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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解答:
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配按下列原则处理: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方。参照以上条款,因男方外遇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作为弊握无过错方的女方可多分得财产。
2、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与租胡庆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小三不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
3、《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甲方死亡后在外的生意上的资金、未收回的债款都属其遗产做迹。继承人自甲方死亡后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采取合法措施索回该财产款项。
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配按下列原则处理: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方。参照以上条款,因男方外遇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作为弊握无过错方的女方可多分得财产。
2、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与租胡庆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小三不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
3、《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甲方死亡后在外的生意上的资金、未收回的债款都属其遗产做迹。继承人自甲方死亡后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采取合法措施索回该财产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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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女方要求离婚:
a 所有旁茄财产由甲乙二人均等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 如果女方掌握了男方与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女方可以请则启侍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如不离婚,甲方自然死亡又没有立遗嘱:
a 将所有财产分出一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 余下的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妻子、 婚生的两个儿子 、 非婚生的5岁小儿子共4人继承。小三无继承权,5岁儿子未成年应照顾。(根据我国继承法, 父母 配偶 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3 甲方死亡后在外生意上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债权:分出一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余下的一半是男方遗产,按上述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
债务: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孙吵)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所有旁茄财产由甲乙二人均等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 如果女方掌握了男方与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女方可以请则启侍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如不离婚,甲方自然死亡又没有立遗嘱:
a 将所有财产分出一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 余下的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妻子、 婚生的两个儿子 、 非婚生的5岁小儿子共4人继承。小三无继承权,5岁儿子未成年应照顾。(根据我国继承法, 父母 配偶 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3 甲方死亡后在外生意上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债权:分出一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余下的一半是男方遗产,按上述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
债务: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孙吵)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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