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我2008年近的公司,合同签的3年满后又签3年,现在合同要2014年2月份才到,公司在2012年12月合资了,原来的公司搬到本市的另一个地方,合资公司在原来的公司,我被划...
我2008年近的公司,合同签的3年满后又签3年,现在合同要2014年2月份才到,公司在2012年12月合资了,原来的公司搬到本市的另一个地方,合资公司在原来的公司,我被划分到合资公司,现在原公司要我们签自愿解除合同,再与合资公司签新合同,但是新合同上没有填每周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间,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如果不签公司就说要调回原来的公司,这样要是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补偿金吗?
展开
展开全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01-3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您好:
1、合同上没有填每周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间,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所以说:“每周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间”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缺少该条款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当然无效,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补充条款,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集体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时间确定。
2、如果不签公司就说要调回原来的公司,这样要是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补偿金吗?
这种情况下要看原合同的约定内容,如果原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地点那么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这里”原公司要我们签自愿解除合同,再与合资公司签新合同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二项 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法条的反面理解)。
3、法律建议
(1)跟随原来的公司,”公司搬迁“不是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订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一项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要取经济补偿金(这样可能失去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
(3)放弃经济补偿金,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1、合同上没有填每周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间,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所以说:“每周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时间”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缺少该条款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当然无效,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补充条款,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集体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时间确定。
2、如果不签公司就说要调回原来的公司,这样要是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补偿金吗?
这种情况下要看原合同的约定内容,如果原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地点那么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这里”原公司要我们签自愿解除合同,再与合资公司签新合同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二项 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法条的反面理解)。
3、法律建议
(1)跟随原来的公司,”公司搬迁“不是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订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一项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要取经济补偿金(这样可能失去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
(3)放弃经济补偿金,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追问
如果我不与合资公司签新合同和签自愿解除合同,合资公司把我调回原厂,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补偿金吗?
追答
因为各地的做法和裁判不尽相同,严格的说如果公司的搬迁对您产生重大影响且没有相应的保障,这种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没填写工作天数和时间的话,看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一般是标准工时。
你的焦点问题是是否自愿解除合同。单位要求你们签自愿解除合同,目的是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如果与新公司签合同,正常应是原单位与你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支付补偿金,而又非因本人意愿被调入新单位,则此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你个人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你的焦点问题是是否自愿解除合同。单位要求你们签自愿解除合同,目的是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如果与新公司签合同,正常应是原单位与你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支付补偿金,而又非因本人意愿被调入新单位,则此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你个人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如果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知道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相关情形,员工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直接经济赔偿金。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就目前来看,如果是你自己要走的公司是不用付你补偿金的。除非你有公司违法的证据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553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