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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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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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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配原则:
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配原则:
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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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解答:
若夫妻一方单独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由于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还包括了特定的身份关系——股东资格,因此,分割财产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股东资格的归属进行确认,这就涉及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特殊要求。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即通过夫妻协商一致,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效力。
第二,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了解,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对是否接纳新的股东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对公司老股东在公司既有利益和控制权的保护,法律允许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排除新股东的加入。因此,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公司股东就有义务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权,从而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成其他股东收购股权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30日答复期,即视为他们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并非以转让形式进行,因此不存在股权价格。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没有一个在先的股价进行比对。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格标准,但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时,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公司股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若夫妻一方单独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由于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还包括了特定的身份关系——股东资格,因此,分割财产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股东资格的归属进行确认,这就涉及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特殊要求。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即通过夫妻协商一致,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效力。
第二,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了解,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对是否接纳新的股东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对公司老股东在公司既有利益和控制权的保护,法律允许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排除新股东的加入。因此,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公司股东就有义务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权,从而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成其他股东收购股权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30日答复期,即视为他们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并非以转让形式进行,因此不存在股权价格。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没有一个在先的股价进行比对。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格标准,但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时,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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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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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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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公司股权也是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当然股权取得时间并不是判断是否为个人财产唯一因素,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出资来源一判断,该股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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