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的总则
1.1 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是城市规划决策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专门研究在自然和人为活动影响下地下水水质与水量的变化,研究各种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及其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的相互关系。进而提出控制和消除地下水的有害作用及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对策、措施,使其有利于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的发展。
1.2 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应在以往水文地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是城市水文地质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开展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必须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资料。如果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能满足需要,则应补充必要的水文地质工作。
1.3 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
1.3.1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由于不合理开采地下水、工业“三废”、生活污染物排放及其它人为活动而导致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1.3.2 为城市建设和工农业发展规划提供环境水文地质依据。
1.3.3 为环境水文地质基础理论研究和发展提供实验场所和实践资料。
1.4 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1.4.1 查明城市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天然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和人为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1.4.2 查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区域性水位下降或上升、水资源衰竭、水质污染与恶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塌陷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分析研究其成因。
1.4.3 进行城市地下水环境评价和预测研究,提出环境水文地质问题防治对策或措施方案。
1.4.4 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1.5 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应与环保、城建、卫生、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1.6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中等以上城市和大中型工矿基地开展的环境水文地质工作;对小城市和乡镇以及地质市场开展的环境水文地质工作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