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中教育的教育体系
台湾国民教育的最高主管单位为教育部国民教育司,负责管理全台湾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学前教育和失学民众的教育事宜。国民中学作为国民教育的一环,在12岁至15岁的少年少女自国民小学毕业后继续提供3年的教育。民国五十七年(1968年),政府颁布《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确定国民教育应实施9年,前6年为国民小学教育,后3年为国民中学教育,并将原本的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均改制为“国民中学”。在台湾,国民中学大多为公立的独立学校,但完全中学、综合高中和私立学校也可附设国中部,实施国中教育。
台湾的专设国民中学均为地方属学校,只有国立完全中学附设国中部为国立学校。行政上,地方属国民中学和国立学校分受地方政府教育局处和教育部管辖,其教师在《刑法》上为公务员,但不在《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定义的范围内,因为教师有自己的任用和薪俸制度。国民中学的教师依法可组织教师工会或同业公会,维护职业尊严,并代表会员向各级机关争取自身权益。同样地,家长和学校校长也可以组成利益或职业团体,和教师团体三方合作或制衡,在教育议题上发声。
国中生在学校修业完毕后,可自由选择投入职场或继续升学。职场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禁止雇主雇用未满15岁的儿童或少年,但已经国中毕业者不在此限,自国中毕业起至16岁止的劳工是《劳动基准法》所定义的童工,受法令保护不能超时或从事特定危险工作。在升学方面,国中生取得基测成绩后可依自由意愿决定要就读高中、高职或五专,除高中是中等教育外,其余皆属于技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