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法实施后二位资产评估师可以成立事务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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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期施行。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末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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