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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70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1、甲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70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2、江宁电器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1日收到光大制造厂的预付款20000元,2011年2月4日,江宁电器公司发货并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080元,并于当日结清货款 。进行江宁电器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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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 委托加工物资 70000
贷 原材料--B材料 70000
借 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 银行存款 234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
(如果收回后用于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或者收回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借 原材料 --B 90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 90000
2、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光大制造厂20000
借:银行存款 8080
借:预收账款--光大制造厂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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