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父母不是深户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吗
不可以。
一、年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年龄已满18周岁。
二、户籍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需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三、住房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或未领取购房补贴;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轮候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
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就读全日制学校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学籍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4、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复印件1份)。
上述第1项提交原件,第2、3、4项有关证件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关证明提交原件。
扩展资料:
一、配租房源面积标准,配租面积标准以符合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为依据:
1、单身居民可选建筑面积35㎡左右的单身公寓;
2、两人家庭可选建筑面积60㎡及以下的住房;
3、三人及四人家庭可选建筑面积70㎡及以下的住房;
4、五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所有户型的住房。
5、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6、家庭人口数中计入配租面积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
注: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1、基准租金标准暂定为19.55元/月•平方米,每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的公共住房租金定价为准。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该项目物业管理费暂定为3元/月•平方米。
参考资料来源:
不可以。
家庭人口数中计入配租面积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认租家庭中已成年且仍没有本市户籍的子女,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
扩展资料:
1、签约入住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如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籍全部迁出我区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将不予续租,但因子女就学原因将户籍迁入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2、认租其它公租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可同时认租本项目公租房。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公租房。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项目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接受此次认租申请。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