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下列业务:
(1)1月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支付给国外的货价98万元、国外税金8.9万元、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1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15万元(取得海关填发的增值税专用缴...
(1)1月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支付给国外的货价98万元、国外税金8.9万元、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1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15万元(取得海关填发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进口生产化妆品的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3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2万元(取得海关填发的海关缴款书)。香水精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
(3)本月内企业将进口香水精的80%生产加工为香水6800件,对外销售60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260万元;
(4)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49万元 展开
(2)进口生产化妆品的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3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2万元(取得海关填发的海关缴款书)。香水精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
(3)本月内企业将进口香水精的80%生产加工为香水6800件,对外销售60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260万元;
(4)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49万元 展开
2个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