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章节中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的一些问题

例:甲企业于20×9年6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9... 例:
甲企业于20×9年6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9年11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200万元的某商品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9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9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20
  [(3200-600)×20%]
  贷:投资收益         52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其20×9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
  贷:存货           120(600×20%)
  应说明的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实体观的体现。也就是把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看作包含联营、合营企业中母公司所占权益份额在内的一个完整主体,但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不能采用常规的合并报表方式进行处理,只能采用“单行合并”处理。相当于先把联营、合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抵销内部交易前)的份额(分别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代表)加总到合并工作底稿中,然后再将内部交易中对应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部分予以抵销。抵销时,对于母公司一方仍使用正常的会计科目,但对于联营、合营企业一方则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分别取代其联营、合营企业报表上的“净资产类”和“损益类”的具体会计科目。
  上例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可以理解为先按照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前的乙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 (3200×20%)
  贷:投资收益 640
  然后,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
  未实现利润体现为投资企业公司账面上存货的虚增,因此要冲减存货;同时体现为合营、联营企业账面上收入、成本和毛利的虚增,但因为合营、联营企业的利润表不纳入合并范围,所以以“投资收益”取代收入和成本项目:
  借:投资收益 120 (600×20%)

我的问题是:
甲不是乙的母公司,假设甲有别的子公司时,甲在做合并报表时(乙不是甲的子公司,所以没有被归入报表内)与乙的内部交易需要抵消吗?为什么?
按道理甲的合并报表与乙的个别财务报表不是应该相互独立的吗,那这个内部交易算不算是正常市场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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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nowman
推荐于2017-10-14 · TA获得超过18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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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虽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没有将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下不赘述)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本质上,通过权益法核算后,联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已经通过计入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的形式计入了投资企业所属集团的合并报表,这种“计入”与子公司并入合并报表不同,区别在于,后者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方式加入合并报表,而前者是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方式“潜入”合并报表。既然如此,那么联营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理所当然也应该抵消,否则就会虚增资产或利润,并且抵消的原理跟母子公司抵消的原理基本一致,但是有两点不一样:首先,不管持股比例是多少,子公司是全额进入合并报表的,而联营企业只是部分进入合并报表,因此需要视情况乘以持股比例;其次,由于子公司是以资产、负债的形式进入合并报表的,抵消时应将母公司的报表项目和子公司的报表项目抵消,而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并未进入合并报表,因此,“抵消”的时候不能“抵消”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只能抵消其对投资方的影响,因此,这就不能称之为“抵消”,只能是“调整”。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很快能理解顺流、逆流交易下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这两个调整分录。下面举例说明:
顺流交易下的调整:假设A公司拥有一个联营企业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和一个子公司C公司。A公司将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期末B公司未将该存货对外出售。A公司出售给B公司存货这一事项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在A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为收入120万元和成本100万元的差额,在B公司报表上体现为存货,根据上述分析,该项存货形式是不直接进入合并报表的,无法像母子公司那样抵消,因此只能调整该交易对A公司的影响,而这个影响,就是A公司确认的成本、收入和A公司在按照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时少确认的投资收益6万元(20×30%)。因此调整分录就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调整收入、成本和投资收益。
逆流交易下的调整:假设A公司拥有一个联营企业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和一个子公司C公司。B公司将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期末A公司未将该存货对外出售。B公司出售给A公司存货这一事项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在B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为净利润20万元并通过权益法核算进入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同时在A公司报表上直接体现为存货,根据上述分析,该项存货已经随A公司报表进入了合并报表,其携带的内部未实现损益6(20×30%)万元可以“抵消”,即“调整”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6万元。
上述阐述说明了逆流交易调整存货、顺流交易调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问题,但是似乎没有说明调整分录中,为什么逆流的对方科目是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顺流的对方科目是投资收益的问题,我们来看下面的解释:
本次增加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状况,那么说明,调整之后是否就真实反映了企业的情况呢?如顺流的情况,A将100的商品以120的价格销售给B(持股比例为30%),B的净利润(假设为1000)中并没有反映这部分未实现的内部损益,所以A集团报表上反映的投资收益应该是(B的全部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大家可以看看,将A的分录和调整分录合起来: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20)×30%
营业收入          120×30%
贷:投资收益       1000×30%
   营业成本        100×30%
可以看出,经过调整后的投资收益恰好就是(B的全部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验证成功。逆流的情况下也可以验证。
还有一种思路,把B公司看成两个公司B1、B2,其中B1占30%,B2占70%。顺流的情况下A相当于按照36的价格销售了成本为30的存货给B1,而将成本为70的存货以84的价格销售给了B2,那么A和B1的交易应该完全抵消,所以A对B1销售实现的收入和成本应该抵消;而A销售给B2的交易相当于对外销售,那么,顺流逆流交易的处理也就容易理解了。
buyuchengjoy
2013-02-14 · TA获得超过24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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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抵消内部交易。内部交易也会影响乙公司的净利润变动。从而影响甲公司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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