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上外省大学在学校交,还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再交医保吗?可加悬
已经在学校交了医疗保险,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再交医保。
1、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1)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2)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
5、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1、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
2、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
(1)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
(2)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3、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应该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方法》
户口所在地就不
用交了,,在那看病
把材料交学校保险
部门就行了,,,多交
不多报,,只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