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在什么法律中有解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委托持股的风险:
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
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
5、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委托持股方式运行的委托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有备无患,防范风险。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大网[引用时间2018-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大网[引用时间20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