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可以按照以下模板书写借条:
今已借到出借方 (身份证编号为:xxxxxxx)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现金。借款方确认已收到出借方的银行转账款和现金。
借期为xxxx年xx月,即自xxxx年xx月到xxxx年xx月,利息按照x%计算,到期后三日内本息一次性还清。逾期归还,利息仍按此计算。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贰年。
债务到期后,借款方还款顺序为:首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等),其次是利息,最后是本金。
若发生纠纷,由借条签订地xx市xxx区法院管辖。
特此为据!
借款方:xxx 地址: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 手机:xxxxxxxxxxxxx
担保人:(签章): 地址:xxxx
xxxx年xx月xx日
借条签订于:xx市xxxx区xxx路xxx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