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烦大家帮忙看下这个离婚案子
起诉书原告:廖彩梅女,被告:廖国伟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准予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原告同被告于2006年2...
起诉书
原告:廖彩梅 女,被告:廖国伟 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原告同被告于2006年2月通过电脑网络认识,于2006年5月办理了结婚手术,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二地,夫妻生活极为不和诣,但被告从2006年5月外出深圳至今未归,她没有寄过一分钱给原告做生活开支
综上,原告和被告婚前没足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近二年分居二地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原告失去了挽回这份婚姻的信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答辩书
答辩人:廖国伟 男 汉 1984年4月出生
原告廖彩梅所称与事实不符,廖彩梅称: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闹矛盾,2006年5月至今长期分居二地。事实并非如此,而是从来就没同过居,5月份结的婚,5月份开始就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从结婚当晚开始廖彩梅就一直拒绝性生活以致未共同生活,无法建立感情,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廖彩梅的事实陈述和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能证明
被告的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廖国伟 男 汉 1984年4月出生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廖彩梅 女 汉 1983年5月出生
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请求法院驳回被反诉人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退回反诉人彩礼15000元
4: 请求法院按当事人事先签定的<<离婚协议>>和<<协议>>之约定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青春及名誉损失费50000元
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份结的婚,5月份开始就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从结婚当晚由于廖彩梅一直拒绝同廖国伟性生活,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无法建立感情,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廖彩梅诉讼书的事实陈述和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能证明此事实准确)。
1: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鉴定的《离婚协议书》,感情破裂的,无法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廖国伟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办理了结婚证,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当事人提出退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及根据双方鉴定的《离婚协议》,并根据廖彩梅诉讼书的事实陈述:双方2006年5月结婚,5月开始至今就未共同生活。廖国伟请求法院判决廖彩梅退还廖国伟婚前的彩礼15000元。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彩梅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没任何法律依据。廖国伟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4:依据双方双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国伟有权追回廖彩梅同意赔偿廖国伟的青春及名誉损失费50000元。
5: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彩梅拒绝夫妻生活,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讼诉费用应由廖彩梅承担。
6:廖彩梅涉嫌婚姻欺骗,廖国伟暂时保留申诉的权利。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证据有1:原告起诉书的事实陈述(证明未共同生活)2: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证明未共同生活和彩礼事实以及彩礼数额,但是原告称此协议是被逼所签,)3:被告准备回去找办喜事的村民做笔录(证明未共同生活,彩礼事实及彩礼数额)
想问下大家,法院会针对如下问题怎么判
1:是否判决离婚?
2: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是否会得到支持?
4:被告离婚协议上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5:原告是否构成婚姻欺骗? 展开
原告:廖彩梅 女,被告:廖国伟 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原告同被告于2006年2月通过电脑网络认识,于2006年5月办理了结婚手术,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二地,夫妻生活极为不和诣,但被告从2006年5月外出深圳至今未归,她没有寄过一分钱给原告做生活开支
综上,原告和被告婚前没足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近二年分居二地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原告失去了挽回这份婚姻的信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答辩书
答辩人:廖国伟 男 汉 1984年4月出生
原告廖彩梅所称与事实不符,廖彩梅称: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闹矛盾,2006年5月至今长期分居二地。事实并非如此,而是从来就没同过居,5月份结的婚,5月份开始就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从结婚当晚开始廖彩梅就一直拒绝性生活以致未共同生活,无法建立感情,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廖彩梅的事实陈述和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能证明
被告的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廖国伟 男 汉 1984年4月出生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廖彩梅 女 汉 1983年5月出生
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请求法院驳回被反诉人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退回反诉人彩礼15000元
4: 请求法院按当事人事先签定的<<离婚协议>>和<<协议>>之约定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青春及名誉损失费50000元
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份结的婚,5月份开始就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从结婚当晚由于廖彩梅一直拒绝同廖国伟性生活,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无法建立感情,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廖彩梅诉讼书的事实陈述和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能证明此事实准确)。
1: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鉴定的《离婚协议书》,感情破裂的,无法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廖国伟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办理了结婚证,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当事人提出退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及根据双方鉴定的《离婚协议》,并根据廖彩梅诉讼书的事实陈述:双方2006年5月结婚,5月开始至今就未共同生活。廖国伟请求法院判决廖彩梅退还廖国伟婚前的彩礼15000元。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彩梅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没任何法律依据。廖国伟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4:依据双方双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国伟有权追回廖彩梅同意赔偿廖国伟的青春及名誉损失费50000元。
5: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廖彩梅拒绝夫妻生活,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讼诉费用应由廖彩梅承担。
6:廖彩梅涉嫌婚姻欺骗,廖国伟暂时保留申诉的权利。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证据有1:原告起诉书的事实陈述(证明未共同生活)2: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证明未共同生活和彩礼事实以及彩礼数额,但是原告称此协议是被逼所签,)3:被告准备回去找办喜事的村民做笔录(证明未共同生活,彩礼事实及彩礼数额)
想问下大家,法院会针对如下问题怎么判
1:是否判决离婚?
2: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是否会得到支持?
4:被告离婚协议上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5:原告是否构成婚姻欺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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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很明了.他们不存在实质性的婚姻.因为并没有进行夫妻生活.所以被告应该反还彩礼.不存在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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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什么啊?怎么判?
我认为,
第一,准予离婚.理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
第二,彩礼由原告予以退还.理由是双方未共同生活即离婚,被告所举的证据也能证明彩礼的存在
第三,双方各自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我认为,
第一,准予离婚.理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
第二,彩礼由原告予以退还.理由是双方未共同生活即离婚,被告所举的证据也能证明彩礼的存在
第三,双方各自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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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当然是可以离婚的,现在是法治社会,但是关于那个损失费似乎不可能。必竟当初你们结婚也是双方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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