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怎么和继母分配遗产? 10
父亲去世,怎么和继母分配遗产?生母于我高一的时候去世,生父抚养我至高三便没有抚养了(大学的学费和大学生活费都没有给),生母在世时,和生父共同建了农村自住房一套.户主是生父...
父亲去世,怎么和继母分配遗产?生母于我高一的时候去世,生父抚养我至高三便没有抚养了(大学的学费和大学生活费都没有给),生母在世时,和生父共同建了农村自住房一套.户主是生父。
高三时生父和继母在一起了,继母有一女,他们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生父和继母有结婚证,继母户口迁至我家,继母女儿户口在她父亲那边,继母女儿已在城市买房!生父和继母婚后在我家房子后面又自建了一栋房子,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等那些证件!
父亲去世后,我家户口本上就只有我和继母两个,我未婚,是否户主就是继母了?我生父生母建的房子是否就在继母名下了?
因为老宅是生母留给我唯一的东西,外婆姨妈那边不希望我的继母占了我妈留给我的房子,这种情况是怎么继承的呢?还有就是农村自己住的房子不能卖吧? 展开
高三时生父和继母在一起了,继母有一女,他们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生父和继母有结婚证,继母户口迁至我家,继母女儿户口在她父亲那边,继母女儿已在城市买房!生父和继母婚后在我家房子后面又自建了一栋房子,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等那些证件!
父亲去世后,我家户口本上就只有我和继母两个,我未婚,是否户主就是继母了?我生父生母建的房子是否就在继母名下了?
因为老宅是生母留给我唯一的东西,外婆姨妈那边不希望我的继母占了我妈留给我的房子,这种情况是怎么继承的呢?还有就是农村自己住的房子不能卖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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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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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与宅基地的批准使用保持一致,即宅基地批准给谁家了,房子是谁家的,等价于房子是谁家的家,不能另当别论,与继承没有关系。你提到的房子是你的家(传宗接代方面的),家有千口主事一人,谁是户主一家人决定,当然是有法可依的,户主不是随便设定的。卖房子的问题可以参考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带有惩罚性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与宅基地的批准使用保持一致,即宅基地批准给谁家了,房子是谁家的,等价于房子是谁家的家,不能另当别论,与继承没有关系。你提到的房子是你的家(传宗接代方面的),家有千口主事一人,谁是户主一家人决定,当然是有法可依的,户主不是随便设定的。卖房子的问题可以参考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带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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