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集资诈骗刑事犯罪问题

问:一、王某担任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并且一人独资注册。实际控制人为宋某和李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时刻,法定代表人、独资注册人匆忙改为宋某。二、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宣布停业还款,... 问: 一、王某担任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并且一人独资注册。实际控制人为宋某和李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时刻,法定代表人 、独资注册人匆忙改为宋某。
二、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宣布停业还款,宋某和李某书面公示,分别负责各自放出货款的讨债。目前宋某、李某二人凑钱,每月给民众还款,还款金额比例为每存储10万元,每月还款10元,预计近百年还清欠款。
三、宋某担任小额贷公司董事长。李某担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同时李某是为小额贷款公司存款民众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
请问李某是否有刑事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那条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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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百度网友9e2261e
2017-12-04 · TA获得超过78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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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该公司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事件中的李某可根据事实表现判定为是否犯有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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