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扩展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3C认证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扩展资料
3C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3.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4.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5.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3C认证
目录查询地址:http://cccwto.com/3cccmulucx.asp
2022-12-05 · 百度认证:IT168官方账号,优质数码领域创作者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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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3C%E8%AE%A4%E8%AF%81"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3C认证">百度百科-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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