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动物的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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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药用动物的药用部位来划分,可将动物药分为以下8类: (1)全体类: 亦称为“全动物类”,以药用动物的全身整体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水蛭、地龙、全蝎、蜈蚣、斑蝥、金钱白花蛇、海马、蛤蚧等。 (2)器官类: 亦称“脏器类”,以药用动物的某器官(脏器)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蛤蟆油(中国林蛙等雌蛙的输卵管)、蛇胆(眼镜蛇、金环蛇等多种蛇的胆囊)、熊胆(胆囊)、水獭肝(肝脏)、海狗肾(肾脏)、鹿胎(包括胎鹿、胎盘和羊水)、紫河车(健康产妇胎盘)、狗鞭(阴茎和睾丸)、狐心(狐狸的心脏)等。 (3)组织类: 亦有将本类与器官类合并称为“组织器官类”,以药用动物的某组织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西施舌(舌肉)、乌贼鱼肉(肌肉)、刺猾皮(外皮)、蛇蜕(皮膜)、鸡内金(胃内壁)、鹅内金(砂囊内壁)、凤凰衣(孵鸡后的蛋壳内卵膜)、熊掌(足掌)、猪肤(皮肤)、鹿肉(肌肉)、鹿茸(未骨化的幼角)、鹿筋(四肢的筋)、羊髓(骨髓或脊髓)等。 (4)角骨类: 以药用动物的角、骨、甲、鳞、刺等作为人药部位供用。如海浮石(瘤苔虫的石灰质骨解)、龟甲(乌龟背甲和腹甲)、玳瑁(玳瑁的背甲盾甲)、鳖甲(鳖的背甲)、猕猴骨(骨骼)、人指甲(指甲)、穿山甲(鲮鲤的鳞片)、豪猪毛刺(豪猪的毛刺)、狗骨(骨骼、熊骨(骨骼)、豹骨(骨骼)、象牙(亚洲象的牙齿)、猪骨(骨骼)、猪蹄甲(爪甲)、鹿角(骨化的角或锯茸后翌年春季脱落的角基)、鹿角霜(鹿角熬去胶质后的角块)、鹿齿(牙齿)、鹿骨(骨骼)麝角(骨化的老角)、水牛角(水牛的角)、羚羊角(羚羊的角)等。 (5)贝壳类:以药用动物的贝壳或外壳等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石决明(杂色鲍、,耳鲍等的贝壳)、海螺壳(红螺或脉红螺的贝壳)、瓦楞子(毛蚶、泥蚶等的贝壳)、珍珠母(产珍珠的贝类的贝壳)、牡蛎(长牡蛎等的贝壳)、马刀(矛蚌或楔蚌的贝壳)、海蛤壳(青蛤、文蛤等的贝壳)、珂(中国蛤蜊的贝壳)、蛭壳(大竹蛏等的贝壳)、海螵蛸(多种乌贼的内壳)、蟹壳(中华绒螯蟹或日本绒螯蟹的甲壳)、鲎壳(东方堂鲎的鲎壳)、桑螵蛸(中华螳螂等的卵鞘)、蝉蜕(黑蚱的若虫羽化时的蜕壳)、蚕茧(家蚕娥的茧壳)等。 (6)生理、病理产物类: 以药用动物的生理、病理产物作为入药部位供用。此类亦有分别归为“排泄物类”、“分泌物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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