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和权益,该如何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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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枝欧卯
2020-02-18 · TA获得超过3.5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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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不续约的理由是什么,工作态度不好只是泛泛而谈?还是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率?新的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合同是何时签订的,劳动关系一律从用工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的
另: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合同一年一签的模式其实是对企业不利,法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既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劳动者有过错,以及非工伤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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