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我妈在乡镇政府养老院做服务人员,从2000年开始一直是300元一个月,没有任何保险。当时也没有签合同!现在要求加薪政府总是一拖再拖。请问有什么办法...
我妈在乡镇政府养老院做服务人员,从2000年开始 一直是300元一个月,没有任何保险。当时也没有签合同! 现在要求加薪 政府总是一拖再拖。 请问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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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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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首先要搞清础,你妈在这里上班是作为志愿者还是劳动用工,如果是劳动用工的话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用工主体到底是镇政府还是养老院,只有搞清础了用工主体你才有可能申请劳动仲裁之类的;
最后把一些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条文发给你,供你参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工主体到底是镇政府还是养老院,只有搞清础了用工主体你才有可能申请劳动仲裁之类的;
最后把一些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条文发给你,供你参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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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母亲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50岁),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3、按照相关规定,你母亲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你母亲的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3、按照相关规定,你母亲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你母亲的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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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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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可以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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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是在协商 问题就是我们不太懂法!劳动仲裁 又是出自什么法律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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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需要看您母亲的年龄,即是否符合劳动者的主体条件。
假定您母亲为适格的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假定您母亲为适格的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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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43岁 而且就她一个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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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母亲符合劳动者主体条件,其与工作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您母亲缴纳社保,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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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劳动者应该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这样违法,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劳动合同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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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当地最低生活费 又这么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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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询问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要不你告诉你属于哪个省份的城市,我帮你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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