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的表现是什么?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分别是什么?

 我来答
小可0326
2008-05-04
知道答主
回答量:46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7.3万
展开全部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维中、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李兴旺、北京儿童医院ICU室主任钱素云等专家介绍,肠道病毒EV71是人肠道病毒的一种,简称为EV71,常引起儿童手足口病、病毒性咽峡炎,重症患儿可出现肺水肿、脑炎等,统称为肠道病毒EV71感染疾病。该病多发生于儿童,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多发,少数病情较重,严重的会引起死亡。

该病常发生于学龄前儿童,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多发,成人也可感染。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差,不良个人卫生习惯易发病。大部分病例病情较轻,可治愈。少数患者可出现脑炎及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衰竭等,严重时可危及生命。

肠道病毒EV71感染疾病一年四季都可发生,常见于4-9月份。传播方式主要有:人群密切接触是重要的传播方式,儿童通过接触被病毒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牙杯、玩具、食具、奶具以及床上用品、内衣等引起感染;患者咽喉分泌物及唾液中的病毒可通过空气(飞沫)传播,故与生病的患儿近距离接触可造成感染;饮用或食入被病毒污染的水、食物,也可发生感染。

专家们介绍,患儿感染肠道病毒EV71后,多以发热起病,一般为38℃左右,发热同时在口腔、手足、臀部出现皮疹,或出现口腔粘膜疱疹。部分病人早期有咳嗽等感冒样表现。发热1~2天后开始出现皮疹,通常出现在手掌和足底,也可以出现在臀部。有的患儿不发热,只表现为手、足、臀部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病情较轻。大多数患儿在一周以内体温下降、皮疹消退,病情恢复。

参考资料: http://www.gov.cn/jrzg/2008-04/28/content_956018.htm

拾壹学字4h
2008-05-04 · TA获得超过140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1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婴幼儿常见传染病.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无症状带毒者为主要传染源.
主要是通过人群间的密切接触进行传播的,手足口病主要透过受患者的粪便污染的食物而传播,直接接触患者穿破的水泡亦会传播病毒,患者咽喉分泌物及唾液中的病毒,可通过空气飞沫传播,患者的粪便在数周内仍具传染性。
临床表现:手足口病是一种肠道病毒病,潜伏期一般3-7天,没有明显的前驱症状:多数病人突然起病。主要侵犯手、足、口、臀四个部位;临床上更有不痛、不痒、不结痂、不结疤的四不特征。初期可有轻度上感症状。由于口腔溃疡疼痛,患儿流涎拒食。口腔粘膜疹出现比较早,起初为粟米样斑丘疹或水疱,周围有红晕,主要位于舌及两颊部,唇齿侧也常发生。手、足等远端部位出现或平或凸的班丘疹或疱疹,皮疹不痒,斑丘疹在5天左右由红变暗,然后消退;疱疹呈圆形或椭圆形扁平凸起,内有混浊液体,长径与皮纹走向一致,如黄豆大小不等,一般无疼痛及痒感,愈合后不留痕迹。手、足、口病损在同一患者不一定全部出现。水泡及皮疹通常会在一周内消退。
手足口病表现在皮肤和口腔上,但病毒会侵犯心、脑、肾等重要器官。本病流行时要加强对患者的临床监测,如出现高热、白细胞不明原因增高而查不出其他感染灶时,就要警惕暴发性心肌炎的发生。伴发无菌性脑膜炎时,其症状表现为发烧、头痛、颈部僵硬、呕吐、易烦燥、睡眠不安稳等;身体偶而可发现非特异性红丘疹,甚至点状出血点。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人,以2岁以内患儿多见
本病主要诊断依据①好发于夏秋季节。②以儿童为主要发病对象,常在婴幼儿集聚的场所发生,呈流行趋势。③临床主要表现为初起发热,白细胞总数轻度升高,继之口腔、手、足等部位粘膜、皮肤出现斑丘疹及疱疹样损害。④病程经过较短,多在一周内痊愈。散在发生时,须与口蹄疫、疱疹性咽颊炎、风疹等鉴别。
本病至今尚无特殊预防方法,疫情控制的主要措施是做好病人粪便等排泄物的处理,一般不需对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托幼等单位做好晨间体检,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被污染的日常用品、食具、玩具等应消毒处理,衣物置阳光下暴晒,室内保持通风换气。在手足口病流行时,应做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预防病从口入。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佼元绿CT
2008-05-03 · TA获得超过283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31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丙类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1条折叠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