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席会上的讲话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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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鄂卫发〔2010〕5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司法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损害,经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参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医疗责任保险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四、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已先行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原有保险条款和费率。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条款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保险费率。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双方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在下一年续保时可协商调整保险费率。
六、保费缴纳和列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负担。
七、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的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工作,由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保险公司参与完成。
八、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和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主动性。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协议的监督管理。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医疗纠纷。
(三)省保监局对承保的保险企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引导保险企业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四)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责任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制,及时理赔;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定期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
九、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共同召集,医疗机构及保险监管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鄂卫发〔2010〕5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司法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损害,经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参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医疗责任保险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四、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已先行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原有保险条款和费率。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条款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保险费率。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双方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在下一年续保时可协商调整保险费率。
六、保费缴纳和列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负担。
七、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的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工作,由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保险公司参与完成。
八、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和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主动性。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协议的监督管理。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医疗纠纷。
(三)省保监局对承保的保险企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引导保险企业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四)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责任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制,及时理赔;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定期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
九、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共同召集,医疗机构及保险监管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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