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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之乐”的说法,则较古远。于:作语气助词用,没有实在意义。《诗·大雅·卷阿》里写道:“凤凰于飞,翔翔其羽。”在《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里记载了这么一段故事:“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曰:‘吉,是谓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就是说凤和凰相偕而飞,其乐融融的样子。后来,就用“于飞之乐”来比喻美满婚姻;“琴”和“瑟”原是两种乐器,全靠配合得好,才能演奏出和谐、动听的音乐来。于是,就有人用来比喻夫妻间的默契、和谐。
所以,“共效于飞之乐”也就不言而喻了。
所以,“共效于飞之乐”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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