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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苞禁酒之议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有益有损,自古已然,烧酒则兴于近代,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北五省烧造尤甚,靡费五谷,历奉明禁,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好饮者比户皆然,售买极易,逐末之徒,趋利忘害,甘犯禁网,将愈启富民之私造,而滋吏胥之为奸,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连坐乡邻,而小民之日饮者,不能因此俱行戒止,势必群饮黄酒,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将费百文不止,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价值亦腾,制造益众,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禁之何尝不严,而究不能止,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方望溪上奏请求严禁烧酒的奏疏,尹博陵将之赞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竭力反驳方苞的议论,并陈述烧酒的好处,万万不可禁止。在下愚昧地认为:事情有道理不应实行但情不得已、法律上必须禁止但因为形势不能被废除的,和这件事情类似。
酒这种东西,有好处也有坏处,自古就是这样的。烧酒则是兴起于现代,开始是边疆士兵喝了用来御寒的,北面五个省份的烧酒制造最为多,很费五谷,向来都是明令禁止。望溪想完全予以严禁,不让民间再烧出涓滴烧酒。我私下里只怕小民无知,好饮的人又家家都有,买和卖都很容易。追逐利益的家伙,趋利忘害,宁愿冒险犯法,这就更会让富裕的人私自造酒,而使吏胥从中做坏事,到最后还是禁不了酒。即使对犯法者严刑峻法,对他的乡邻实行连坐,但每天饮酒的普通人,不会因此都戒酒,而势必都去喝黄酒。喝黄酒的量上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十文钱喝酒的,将会花一百文都不止,对百姓的日用和生计都大有损害。而且喝黄酒的人逐日增加,黄酒的价格也会上涨,造酒的人更多,耗费的粮食也会十数倍于高粱、柿子和枣子,它耗费的五谷也会更甚于烧酒。那么,要禁烧酒,必须先禁止民众饮酒才可行,可能还是不可能?俗话说:兴办一件有利的事情,一定会产生不利的一面。我要说,消除一件不好的,必然会增加几件不好的事。形势积重难返,只能顺其自然,去除太过分的地方而已。像其他的私盐、私参,禁起来何尝不严,但终究不能阻止,更何况日用常备的酒呢?
唉!治国治民的道理,本来就难以和一、二个书生来讲。以前韦处厚议论盐法:以人不能做到的事来强迫他做,这件事肯定不能成功;以人必定会违犯的规定来禁止他,这种法必定不能施行。望溪大概还不知道这个道理吧。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有益有损,自古已然,烧酒则兴于近代,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北五省烧造尤甚,靡费五谷,历奉明禁,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好饮者比户皆然,售买极易,逐末之徒,趋利忘害,甘犯禁网,将愈启富民之私造,而滋吏胥之为奸,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连坐乡邻,而小民之日饮者,不能因此俱行戒止,势必群饮黄酒,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将费百文不止,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价值亦腾,制造益众,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禁之何尝不严,而究不能止,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方望溪上奏请求严禁烧酒的奏疏,尹博陵将之赞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竭力反驳方苞的议论,并陈述烧酒的好处,万万不可禁止。在下愚昧地认为:事情有道理不应实行但情不得已、法律上必须禁止但因为形势不能被废除的,和这件事情类似。
酒这种东西,有好处也有坏处,自古就是这样的。烧酒则是兴起于现代,开始是边疆士兵喝了用来御寒的,北面五个省份的烧酒制造最为多,很费五谷,向来都是明令禁止。望溪想完全予以严禁,不让民间再烧出涓滴烧酒。我私下里只怕小民无知,好饮的人又家家都有,买和卖都很容易。追逐利益的家伙,趋利忘害,宁愿冒险犯法,这就更会让富裕的人私自造酒,而使吏胥从中做坏事,到最后还是禁不了酒。即使对犯法者严刑峻法,对他的乡邻实行连坐,但每天饮酒的普通人,不会因此都戒酒,而势必都去喝黄酒。喝黄酒的量上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十文钱喝酒的,将会花一百文都不止,对百姓的日用和生计都大有损害。而且喝黄酒的人逐日增加,黄酒的价格也会上涨,造酒的人更多,耗费的粮食也会十数倍于高粱、柿子和枣子,它耗费的五谷也会更甚于烧酒。那么,要禁烧酒,必须先禁止民众饮酒才可行,可能还是不可能?俗话说:兴办一件有利的事情,一定会产生不利的一面。我要说,消除一件不好的,必然会增加几件不好的事。形势积重难返,只能顺其自然,去除太过分的地方而已。像其他的私盐、私参,禁起来何尝不严,但终究不能阻止,更何况日用常备的酒呢?
唉!治国治民的道理,本来就难以和一、二个书生来讲。以前韦处厚议论盐法:以人不能做到的事来强迫他做,这件事肯定不能成功;以人必定会违犯的规定来禁止他,这种法必定不能施行。望溪大概还不知道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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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苞禁酒之议
【原文】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有益有损,自古已然,烧酒则兴于近代,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北五省烧造尤甚,靡费五谷,历奉明禁,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好饮者比户皆然,售买极易,逐末之徒,趋利忘害,甘犯禁网,将愈启富民之私造,而滋吏胥之为奸,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连坐乡邻,而小民之日饮者,不能因此俱行戒止,势必群饮黄酒,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将费百文不止,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价值亦腾,制造益众,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禁之何尝不严,而究不能止,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②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注释】
1、方苞:字望溪,清代文学家。2、尹博陵:即尹会一(1691—1748)。清代直隶博野(今属河北)人,因博野古亦称博陵,故称尹博陵。尹会一在方苞隐居清凉山时,曾徒步拜访,以弟子之礼待之。3、孙合河:河合人孙氏,曾官至宰相(未必是实职),姓名不详。河合,在今河南新乡河合乡。4、议:意见。5、愚:用于自称的谦词。6、理所不可行:在道理上不可行。7、而:但是;却。8、情不能已:在感情上不能禁止。止,停止;禁止。9、法所必当禁:在法律上一定要禁止。10、势不能除:在情势上不能消除。12、此类是:即是此类。这(指严禁烧酒)就是这一类的事情。13、损:损害;坏处。14、靡费:浪费。15、涓滴:点滴的水。比喻极小或极少的事物。16、窃:用于自称的谦词。17、比户:家家户户。形容人多而普遍。18、售买:买卖。19、逐末:即舍本逐末。这里指经商。古以农业为本务,商贾为末务,故称。20、趋利忘害:追逐利润而忘记了危害。21、吏胥:旧时官府中的小吏。22、峻法:严酷的法令。23、戒止:戒绝禁止。24、腾:暴涨。25、然则:既然这样,那么。26、积重难返:积存的问题或陋习很深,难以改变。27、因任:依据;顺应。28、他:其他的。29、私盐私参:这里指私自制贩食盐、人参。30、矧(shěn):另外;况且;何况。31、常行:日常实行。32、韦处厚:唐文宗时宰相。33、殆:大概。34、未之晓:即“未晓之”。不明白这个道理。
【译文】
方望溪请求(朝廷)严禁烧酒一封奏疏,被尹博陵赞叹为一代名言,(而)合河人孙相国极力驳斥他的意见,并且上书陈述烧酒的好处,(认为)断断不可禁止。我认为有在道理上不可行但是在感情上却不能禁止、在法律上一定要禁止但是在情势上却不能消除的事情,(严禁烧酒)就是这一类的事情。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作为一种东西,有好处有坏处,(这一点)从古代已经是这样了,烧酒则在近代兴起,它开始(流行)是因为边疆的士兵借它来抵御风寒,而北方五省烧制烧酒尤其厉害,浪费五谷,历来明领禁止,(这)本来(是出于)看重(节省)五谷使食物充裕的好意。而方望溪(却)想要全部实行严禁,民间也不能再烧制一点一滴。我恐怕百姓无知,喜欢饮酒的人家家户户都是这样,买卖非常容易,经商之人,追逐利润而不计危害,甘愿触犯法网,将要更加开启富人私造的风气,又滋长小吏为非作歹的恶习,因而(使烧酒)终于不能禁止。即使使用严酷的刑法,(甚至)株连乡邻,然而那些每天都饮酒的百姓,也不能因此都戒酒,看那情势必定一起痛饮黄酒,那数量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费十文钱的,将要花费不止一百文前,(这将)对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损害。而且用黄酒的人一天天增多,(黄酒)的价格也会暴涨,制造(黄酒的人也会)更多,耗费的粮食也会十几倍于高粱、柿、枣,这样一来耗费五谷也会比烧酒更厉害既然这样,那么想要严禁烧酒,必须先严禁百姓饮酒才可行,(可是这)可能吗?还是不可能呢?俗话说:兴一利一定会有一害。我认为除一害也一定会增加几害,(这都是)积重难返的形势(造成的),只有顺应自然,(只是)去调那些特别严重的罢了。其他的事情如私自制贩食盐、人参,(朝廷)禁止它们何曾不严厉,但是终究不能(完全)禁止,何况是日常用的酒呢?
唉!治理国家和百姓的方法,本来就很难和一两个书生谈论。从前韦处厚议论禁私盐的法律时说:强迫人做他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事情一定不能做成;禁止人做他所一定会违犯的事情,(这样的)法律一定不能实行。方望溪大概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啊。
【原文】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有益有损,自古已然,烧酒则兴于近代,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北五省烧造尤甚,靡费五谷,历奉明禁,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好饮者比户皆然,售买极易,逐末之徒,趋利忘害,甘犯禁网,将愈启富民之私造,而滋吏胥之为奸,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连坐乡邻,而小民之日饮者,不能因此俱行戒止,势必群饮黄酒,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将费百文不止,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价值亦腾,制造益众,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禁之何尝不严,而究不能止,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②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注释】
1、方苞:字望溪,清代文学家。2、尹博陵:即尹会一(1691—1748)。清代直隶博野(今属河北)人,因博野古亦称博陵,故称尹博陵。尹会一在方苞隐居清凉山时,曾徒步拜访,以弟子之礼待之。3、孙合河:河合人孙氏,曾官至宰相(未必是实职),姓名不详。河合,在今河南新乡河合乡。4、议:意见。5、愚:用于自称的谦词。6、理所不可行:在道理上不可行。7、而:但是;却。8、情不能已:在感情上不能禁止。止,停止;禁止。9、法所必当禁:在法律上一定要禁止。10、势不能除:在情势上不能消除。12、此类是:即是此类。这(指严禁烧酒)就是这一类的事情。13、损:损害;坏处。14、靡费:浪费。15、涓滴:点滴的水。比喻极小或极少的事物。16、窃:用于自称的谦词。17、比户:家家户户。形容人多而普遍。18、售买:买卖。19、逐末:即舍本逐末。这里指经商。古以农业为本务,商贾为末务,故称。20、趋利忘害:追逐利润而忘记了危害。21、吏胥:旧时官府中的小吏。22、峻法:严酷的法令。23、戒止:戒绝禁止。24、腾:暴涨。25、然则:既然这样,那么。26、积重难返:积存的问题或陋习很深,难以改变。27、因任:依据;顺应。28、他:其他的。29、私盐私参:这里指私自制贩食盐、人参。30、矧(shěn):另外;况且;何况。31、常行:日常实行。32、韦处厚:唐文宗时宰相。33、殆:大概。34、未之晓:即“未晓之”。不明白这个道理。
【译文】
方望溪请求(朝廷)严禁烧酒一封奏疏,被尹博陵赞叹为一代名言,(而)合河人孙相国极力驳斥他的意见,并且上书陈述烧酒的好处,(认为)断断不可禁止。我认为有在道理上不可行但是在感情上却不能禁止、在法律上一定要禁止但是在情势上却不能消除的事情,(严禁烧酒)就是这一类的事情。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作为一种东西,有好处有坏处,(这一点)从古代已经是这样了,烧酒则在近代兴起,它开始(流行)是因为边疆的士兵借它来抵御风寒,而北方五省烧制烧酒尤其厉害,浪费五谷,历来明领禁止,(这)本来(是出于)看重(节省)五谷使食物充裕的好意。而方望溪(却)想要全部实行严禁,民间也不能再烧制一点一滴。我恐怕百姓无知,喜欢饮酒的人家家户户都是这样,买卖非常容易,经商之人,追逐利润而不计危害,甘愿触犯法网,将要更加开启富人私造的风气,又滋长小吏为非作歹的恶习,因而(使烧酒)终于不能禁止。即使使用严酷的刑法,(甚至)株连乡邻,然而那些每天都饮酒的百姓,也不能因此都戒酒,看那情势必定一起痛饮黄酒,那数量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费十文钱的,将要花费不止一百文前,(这将)对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损害。而且用黄酒的人一天天增多,(黄酒)的价格也会暴涨,制造(黄酒的人也会)更多,耗费的粮食也会十几倍于高粱、柿、枣,这样一来耗费五谷也会比烧酒更厉害既然这样,那么想要严禁烧酒,必须先严禁百姓饮酒才可行,(可是这)可能吗?还是不可能呢?俗话说:兴一利一定会有一害。我认为除一害也一定会增加几害,(这都是)积重难返的形势(造成的),只有顺应自然,(只是)去调那些特别严重的罢了。其他的事情如私自制贩食盐、人参,(朝廷)禁止它们何曾不严厉,但是终究不能(完全)禁止,何况是日常用的酒呢?
唉!治理国家和百姓的方法,本来就很难和一两个书生谈论。从前韦处厚议论禁私盐的法律时说:强迫人做他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事情一定不能做成;禁止人做他所一定会违犯的事情,(这样的)法律一定不能实行。方望溪大概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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