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军事限制如下:
一 严格控制战败国军队的数量,战败国只能有基本的自卫军队。
二 决不允许战败国研究军事领域核能和
生化武器 。且不能拥有进攻性武器。
三 不允许战败国生产航空母舰,并限制大型水上舰只的吨位数。
四 不允许战败国建立本国外的军事用途基地。
此外,战败国还应履行的条例有:
1、严惩战犯,向被侵略国家道歉申明。
2、战后由战胜国分区占领 。
3、不得使用
法西斯名义组建任何组织和活动。
4、不得侵占他国领土。
5、不得拥有战争野心,包括迅速扩充军备,大量招兵,挑衅别国,在非自卫前提下作出攻击性行为.。
战败国要遵守以上规定,否则受到联合国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