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养殖鳄和大鲵并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行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抵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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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予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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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养殖鳄和大鲵并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行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抵触。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文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人工养殖鲟鱼、淡水龟鳖及其产品,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未被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3月4日紧急印发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按水生动物管理不入禁食名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通知还要求,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加载专用标志的人工养殖大鲵及其制品,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等三种鳄鱼已经列入上述名录,应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其屠宰加工、检验检疫均按照水生动物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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