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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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第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

  (四)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中原文化;

  (六)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第九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及个人开展普及活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培育和推广社会科学普及优秀品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优秀作品出版资助,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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