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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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会同市财政局与县(市)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所需计划下达各区,并与有关县(市)签订复垦项目协议。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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