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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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实害结果,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每一个罪名都在保护一种法益,这便是该罪名及其罪行规范的保护目的。超出该规范保护目的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
条件关系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有A则无B 无A是B的原因
5合义务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生,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行为
7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要素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归属或归责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于因果关系说来判断
相当说用“介入因素标准”来判断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在判断介入因素三标准时,需要看题干交代的情形是一般化的情节还是具体化的情景。具体情节则需要具体情景化判断。
介入因素
1、自然事件 2、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3、第三人的行为
注意前提:事实查明问题(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处理,也即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实害结果,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每一个罪名都在保护一种法益,这便是该罪名及其罪行规范的保护目的。超出该规范保护目的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
条件关系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有A则无B 无A是B的原因
5合义务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生,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行为
7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要素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归属或归责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于因果关系说来判断
相当说用“介入因素标准”来判断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在判断介入因素三标准时,需要看题干交代的情形是一般化的情节还是具体化的情景。具体情节则需要具体情景化判断。
介入因素
1、自然事件 2、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3、第三人的行为
注意前提:事实查明问题(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处理,也即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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