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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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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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年会于1985年10月通过了《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生效。

《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根据《公约》的宗旨,该机构的目标是鼓励成员国之间,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之间的生产性投资。当该机构的一个成员国从其他成员国投资时,它保证投资的非商业风险,以促进发达成员国和发展中成员国之间的投资流动。

(a)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约》第1条明确界定了机构的国际法人地位。《公约》赋予各机构相应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

1.本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得通过行政或立法行动被搜查、征用、没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扣押。

2.各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以及《公约》授权的业务和交易收入应免除一切税收;本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和报酬不应纳税,除非他们是当地国民。

3.对该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该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成员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得以任何形式查封、扣押、执行本机构的财产和资产;机构官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行为应免于法律诉讼。

4.机构的档案无论在哪里都是不可侵犯的。

(2)机构的资本和成员国的成员资格

该机构向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该组织的授权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资本分为100,000股,每股价值10,000特别提款权。成员国认缴资本的支付义务,按照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计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值计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成员国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得少于50股。创始成员应根据《公约》附件A中以成员名义认购的股份金额,按面值认购股份;其他成员国应当按照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和价格条件认购股份,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面值的发行价格。

(3)承保的风险范围

《公约》规定,机构承担以下非商业风险:

1.汇款保险

2.战争和内乱保险

3.违约保险

4.征用和类似措施保险是指当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剥夺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或从中获取大量利润时所产生的风险。

(4)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

该机构涵盖的合格投资不仅包括股权投资,还包括相关企业中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非股权直接投资和中长期贷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具有资格: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会员国的国民;

2.法人在一个成员国注册,其主要营业场所在该成员国,或其大部分资本为一个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国不得为东道国;

3.不管法人是不是私有的,它都是在商业基础上运作的。

(5)索赔和代位权

机构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担保合同向机构主张赔偿。机构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额的90%,被保险人承担至少10%的投资风险。当该机构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资者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的权利或债权应由该机构代位行使。

(六)争议的解决

任何成员国与本机构之间或本机构成员国之间因解释或执行本公约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提交理事会裁决。任何成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董事会就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作出最终决定,但在董事会作出决定之前,该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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