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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比如是否待业,是否离休、退职等)。2、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3、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4、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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