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分析:1、内容的合法性。
(1)正确适用实体法
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 司法机关制作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司法文书,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按法定的程序制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履行法定的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不少法律文书在制作时还必 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例如,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某些笔录啲制作, 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手续,则所制 作的法律文书,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2、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即结构是程式化的,这是法 律文书制作结构的明显特点。我国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法律文书格 式。
3、制作的时效性。
注重制作法律文书的时效,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 要特点。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限,制作文书 时,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时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