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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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序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1养犬管理费

  市公安局

2犬类经营许可证费3临时逗留注册费4旧货业上岗人员培训费5氯气操作人员培训费6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费7机动车教练员证收费8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天津海事局  9

报名考务费  市质监局  报名考务费  市统计局  10历史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收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1地热资源管理费1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资格证费  市建委

  13驾驶员资格证费14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  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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