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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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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