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考驾照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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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
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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