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旅客运输应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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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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